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法律赋予管理人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可以基于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考虑,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双务合同。这里所指的双务合同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但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二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或债务人为保证企业的继续经营,而签订的新的双务合同。对这两类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又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合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则不发生共益债务的问题。二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经全额履行的情况下,或者合同双方均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则会产生共益债务。三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如在重整程序中订立的双务合同,则会产生共益债务。
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
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可以通过约定决定。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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