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有机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合格评定程序及统一的标准、标志。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食品,都必须加贴国家统一的有机产品标志,并标注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标识、名称。
未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同时应在产品标签上加以注明,分以下三种情况:
1、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
2、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
3、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应按规定在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在相邻部位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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