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的学历有特定要求,应当在录用前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该规定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的请求,用人单位都必须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是任意的,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劳动者在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上对自己学历载明通常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对学历问题的审查相对比较便利,故此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且在用人单位招工,进行双向选择时,用人单位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慎核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实告知义务,其对应聘岗位学历有特定要求应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
第三,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过后不能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实践中,确实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的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主张无效,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