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一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枚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者一百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运输、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米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五)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邮寄、储存爆炸装置;
非法持有弹药罪有什么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隐藏枪支;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和弹药,故意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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