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犯罪案件的法律定罪与量刑实践?
时间:2023-07-17 05:10:55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罪: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量刑: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鉴定参与度结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

我们先来说一个例子:一位老太太被一位年轻人轻轻推了一下,结果由于本身患有血友病而导致重伤瘫痪在床。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这位年轻人的推的这个行为和老太太重伤的这个结果的参与度大小。老太太重伤过后,医生出具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说本案中由于老太太自身的多种疾病原因和年轻人的外力作用共同导致了重伤结果。年轻人的行为参与度在40%,老太太本身疾病参与度为60%,好,这个例子谈到这里就要引出重点了。

如果把这个案子当作刑事案件来分析,那么伤情鉴定结论是重伤,但是年轻人的行为参与度只有40%,那么此时,年轻人的刑责罪名如何确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那是不是就是这么严重呢?大家请重点注意以下条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版)》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所以,根据这个条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年轻人的行为和老太太自身的疾病共同作用,且作用相当的,应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所以老太太的重伤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三到十年,由于一个鉴定结论变成轻伤,刑期变为三年以下,这对年轻人来说是一个多么好的消息!如果你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你是不是很厉害?!同时这里还要普及一个知识点,关于作用相当的比例问题,是不是50%才叫作用相当?No,40-60%之间的,都叫做作用相当,适用于上述条文。

所以,提醒大家,如果你做刑事案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请首先考虑一下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疾病,如果有,那可以从这个点进行突破为你的委托人争取最少的刑期甚至无罪释放!

但是,目前也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司法鉴定参与度的结论是没有医学依据的,一切的判断都来自于医生的多年经验,所以参与度判断的主观性很强,所以容易被法医利用。而且对于受害人自身的一些老疾病导致最后犯罪嫌疑人从轻伤降格为轻微伤最后被无罪释放的,往往会导致心理不平衡纷纷上访,所以,出台这个规定之后,如何去规范法医的鉴定意见结论的客观性是很重要的问题。

(二)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犯罪嫌疑人打伤了一个人,但是本来是轻微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由于水货医生的诊断失误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此时是否应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法庭审判上一般会出现这样的对话:

你打人没?打了。

死了没?死了。

不打不会死。

很多律师在接到这样的案子之后会忽略的一个问题便是犯罪嫌疑人打死了这个人而不去调查是否是因为医院的责任导致的受害人死亡,所以在此提醒律师们,在这样的案件中时,应当考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此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三)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需要考虑伤病关系,因为涉及到定罪量刑,也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审判,那么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呢?是不是按照100%来赔偿呢?

我们又举一个例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六级伤残,但是交通事故这个外力作用只有20%,80%是受害人的自身体质原因。那么,特殊体质的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问题来了。

部分人认为:我虽然撞了你,但是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么这么一撞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结果。所以我只能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部分人认为:我有病难道有错吗?你不撞我我也不会残废,还可以好好的活很多年呢。

大家请牢记这个指导案例:《2014年最高法第6批指导性案例第24号》中明确指出,受害人自身有病没有过错,不应当为责任人减轻责任,应当100%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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