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讲述了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行为都会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一)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二)如果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三)如果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四)如果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五)如果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六)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 对 商 品 或 服 务 作 虚 假 或 引 人 误 解 的 宣 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违法行为。该条款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广告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违反了该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更正违法广告,并依法赔偿因虚假宣传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提供。
因此,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相关责任方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则可被视为不符合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相关责任方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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