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并没有将机动车全车被盗列入保险责任,但是,按通常的理解机动车损失保险应当包括车辆被盗,机动车全车被盗是机动车损失的一种状况。《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该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车损险条款中有两种以上的解释,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解释,车辆全车被盗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盗抢险有什么不同
(一)性质的不同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
2、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保障的对象不同
1、车辆损失险保障的是车辆在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海啸)或者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损伤,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对于车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2、全车盗抢险保障的是车辆在停放的过程中被盗窃、被抢夺等,或者是车辆在被盗抢、被抢夺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土陷、崖崩、滑坡、泥古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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