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向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由警察将嫌疑人带走,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由《警察法》进行规范,后者由《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
根据《警察法》第九条,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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