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担保人谁需要还钱,要告谁取决于担保的方式。
1、一般保证
债务人在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债权人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执行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后,还不能还款,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的方式必须是双方有明确约定不能还款才履行担保,那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首先是要找债务人还,而不能找担保人,有先后顺序,债务人仍不还款的,到法院起诉也是告债务人,不能告担保人。
在债务人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还不承担保证人责任的,就可以到法院告担保人。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同等的还款义务的为连带保证方式,在没有明确保证的方式都认为时连带保证,此时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担保人,无先后顺序。双方踢皮球,债权人可以到告债权人和担保人,也可以选择告两人其中的一人,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告谁通常都不会出现告错人的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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