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借款人如果因断供逾期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以收回全部本息,若拍卖变卖款不足清偿,则银行可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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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某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邓某(借款人)、深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邓某发放贷款159000元,贷款期限10年,每月一期,采用分期等额还款方式。被告邓某将龙岗区某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被告华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邓某发放了贷款159000元。被告邓某自第20期(即2006年2月20日)开始断供,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华某公司也未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06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被告邓某及华某公司连带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42612元。
[裁判结果]
2007年6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邓某应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9045元,利息、罚息、复利3567元(逾期按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被告届时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邓某所有,不足部分其继续清偿;被告华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处理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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