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立案标准为:
1、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
4、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贩卖毒品案件
1、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2、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3、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4、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
5、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
6、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7、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8、审讯犯罪嫌疑人。
(1)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
(2)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
(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
(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