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作为享有独立法人主体,当然享有诉讼权利。公司在本质上是股东的公司,股东的意志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最终反映为公司的意志,对内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对外由公司机关表示依据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表示公司的意思。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公司的部分无异是股东会的决议,反映了公司的意思,对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因此,如果股东间的协议与公司有关,公司自然就是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因此而享有请求权,从而也就拥有了诉权。那么公司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起诉股东呢?公司起诉股东,一般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一、公司监事人是什么意思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是在公司主要负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如果不是公司的股东,则不需要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相应地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当然也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依据公司法,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监事,监事也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违反义务,则可能面临起诉和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承担什么义务?
1、股东义务包括全体股东的共同的义务,以及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内容如下:
(1)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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