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存在合同汇率的情况下,外币资本应按合同汇率确定,合同汇率和外币资产入账汇率不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在资本公积下单独设明细核算。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因此,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会计处理中投入外币资本业务是什么
投入外币资本业务,主要是指投入资本的折合,即当投入资本与原注册资本或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需要按一定汇率将投入资本折合为注册资本或记帐本位币。在折合时,对有关资产帐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对“实收资本”帐户,合同有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合同汇率与市场汇率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一致时,按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借记“银行存款”(美元户),贷记“实收资本”
(2)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如果投资人分期出资的,则各期出资均应按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市场汇价折合。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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