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二)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三)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四)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一、轻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轻伤十级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轻伤鉴定程序如下:
1、鉴定的委托。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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