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权益争议
时间:2023-07-19 16:25:28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分割财产;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分割财产;单方隐匿财产或者发现新财产、诉讼或者离婚协议后要求分割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分割财产。因财产涉及外人财产或产权不清,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当事人要求不先处理财产,法院按照“无诉无因”的原则只处理部分身份关系。双方未能就房产问题达成协议,也未能对房产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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