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底,徐先生和太太送儿子去云南大学读书,从上海某旅行社订购了云南六日游机票票价为2790元,但到了云南才得知,同团的其他游客购得的票价为1990元。徐先生认为旅行社做法不合理,不应该同一个团同期购票却不同票价,所以要求该旅行社退还多付的800元的差价。消保委与该旅行社沟通后,旅行社拒绝退还多收的800元费用,坚持认为不存在差价问题,只是愿意退还给徐先生一家返沪机票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共150元,以及房费差价28元。
调解结果:
《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依据以上规定,徐先生购买旅游机票时旅行社应为其提供真实且合理的票价,即同团旅客同期购票理应同票价。本案中,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虽然经过多次调解,但徐先生和旅行社之间仍不能达成一致,最终只能终止调解,建议双方走其他途径解决。
消费提示:
面对旅游消费纠纷,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沟通,消费者要理性地提出维权要求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旅行社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旅游服务,而不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逃避责任。
全文4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