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该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李某的资产混同,该公司法人资格应被否定,李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滥用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主要包括:
(1)法人的出资人、创办人对法人的控制权的滥用,如任意平调、占用法人财产、资金,操纵、干预法人的经营行为,强迫法人交易等;
(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滥用。例如,母公司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常交易,已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高价销售给子公司产品,有意造成利润向母公司转移,导致子公司出现亏损状态,造成资不抵债。这样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的脱壳经营行为。比如公司的经营在陷入困境后,公司将自己的优质资产作为出资再新设一家公司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再承担,使新公司脱掉亏损公司这个壳。公司的脱壳经营是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行为,因此必须将新设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把新公司与原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某公司经营陷入了亏损的状态,但其仍然拥有一些优质资产,包括土地30亩及厂房2万平方米。公司股东决定将土地厂房作为出资新设立一家公司,原公司只保留一些旧的机器设备,并让原公司租赁新公司的一个车间继续经营,以应付债权人的追债。当原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发现原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以清偿债务了。此时,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新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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