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反悔法院怎么判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接受继承一样,放弃继承也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释义,放弃继承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法院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1、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反悔,如果该撤回放弃继承得到其他继承人一致认可,则可以恢复继承。这种情况无论是否进入诉讼,考虑到继承的互谅互让原则及继承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均应予以恢复。
2、实践中,放弃继承后反悔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认可其恢复,则不能恢复其继承,放弃继承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其他继承人知道放弃继承之前反悔,放弃继承不为其他人所知,则虽有效力,但因及时的终止,对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影响其继承),能否承认恢复,需要法院予以确认。
3、放弃继承反悔必须有可据恢复的正当理由。
4、如果放弃继承有争议,需要恢复继承的继承人可提起恢复继承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确认。
二、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三、被继承人税款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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