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网友熟知的网易搜索引擎logo“搜索眼”引发诉讼
昨日,在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网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网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法庭上称,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道歉
2003年8月,网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为网易搜索栏目改版设计制作纸质媒体推广手册。随后,该公司在推广手册中选择了他们设计的“搜索之眼”作为搜索引擎标识。但此后,网易一直未缴纳使用费,未经许可,在地铁车票上使用了“搜索眼”标识**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也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为了证明他是标识的创造者,远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设计流程图等证据
电子商务和网易都不同意这一点。他们认为“搜索眼”是他们委托的另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的,版权归他们所有。因此,不能说它侵犯了**远创公司的权利,其索赔10万元经济损失也没有依据。此案将于晚些时候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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