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无 期 徒 刑 减 刑 规 定 】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 如 何 计 算 ?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并且不能少于十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特定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就不再计算。
但是,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再次犯罪或者被发现有其他违反缓刑规定的行为,那么原判的刑罚就应当继续执行。此外,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缓刑考验期满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原判的刑罚就应当继续执行。同时,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那么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原判的刑罚就应当继续执行。同时,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那么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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