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但第十六条规定,即使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条件,但属于醉酒,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所涵盖的“保险”是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遭受职业伤害提供社会保障。职业病危害是指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危害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外部直接伤害引起的。危险是否发生尚不确定
以机械为生产设施的工业劳动造成的以职业伤害为特征的工伤。用人单位和企业使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都可能造成职工职业伤害。醉酒并没有被国家或社会认可为一种职业,也没有证据表明醉酒是一种持续的工业劳动。醉酒行为不存在工业生产中的职业危害,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此,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会将醉酒纳入工伤范畴
除交通管理法规外,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以确定饮酒是否达到醉酒程度。即使参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也不能因为工作场所发生多发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后调查等因素做出判断。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对醉酒的判断不应简单地按照交通管理法规的标准,而应根据公众的意识来判断。具体而言,应当结合行为人平时饮酒量、当天饮酒量、饮酒后的行为姿势,认定醉酒事实。当然,如果检测出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就可以直接作为判断醉酒的依据
基于以上,从保护个人健康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饮酒是不合理的,可能对自己、家庭、家庭造成很大的影响,单位和社会。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醉驾入刑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二)在工作中因工负伤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
(5)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失踪外出工作期间
(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且到用人单位后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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