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连带债务司法解释
时间:2023-06-08 19:45:51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夫妻连带债务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可以全部让一方承担么

如果夫妻协商可以由一人承担责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担,如果无法协商成功,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是双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有欠债,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由也没有进行追认的话,这样的债务即使产生与婚内,也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在婚内,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欠债,但欠债的原因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并且欠债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的,就算另一方没有同意或者没有进行追认,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XXXXXX被答辩人: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我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向被答辩人借款我不知情,借据上也没有我的签字,根据被答辩人诉称内容是被告XX和XX两人xxx由向其借款,可以说明该款没有用于我们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我与XX现已离婚,收到诉状后我向法院提供我们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被告多次来我家要钱后我才知道XXX向被答辩人借钱的情况,我现在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也无能力偿还该笔借款。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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