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使用变造的银行存折骗取银行,伪造变造的存折是金融凭证,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一、与票据诈骗罪等的的界限
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2)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
三、经济诈骗罪特征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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