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外调解的步骤如下:
1、离婚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解,调解动员,法院审查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明确,经当事人同意,离婚调解;
2、双方同意和解,原告撤回离婚诉讼。经调解和解的男女双方,法院不得对和解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
3、双方调解无效,继续提起离婚诉讼,调解后,男女双方没有和解,也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感情破裂,难以恢复和解,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选择离婚诉讼外调解有什么后果?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注意: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实践中,要是出现被冒名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过此时起诉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应该是婚姻登记机构,但可以同时将对方作为第三人。要是生活中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这种方式也是可以达到离婚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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