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和许小姐原来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经过近6年的爱情长跑,决定于2007年7月结婚。通过中介,他们花138万元购买了仙霞地区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表明双方共同拥有这套房屋。为购买这套房屋,杨先生拿出现金29万元,许小姐拿出现金28万元。另外,杨先生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性贷款61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由杨先生按月还贷。
就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杨先生认为,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许小姐认为,作为共同共有人,应当享受50%的权属份额。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房屋进行了估价,结论为价值16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丧失共有的基础,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诉讼中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出资数额确定各自的权利份额。许小姐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杨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其个人出资。其实际出资为110万元,许小姐出资为28万元。因此,杨先生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79.71%,许小姐享有房屋权利的20.29%。
据此,法院认定杨先生向许小姐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尚属合理,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法院判决杨先生支付许小姐32万余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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