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社保应如何办理
时间:2023-05-08 17:26:30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员工社保的办理

新员工社保办理条件

与参保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社保登记的员工

新员工社保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社保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3、深圳户籍的,需提供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新员工社保办理流程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登录社保局网站企业网上申报;

2、打印《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附上申请资料到征收前台办理。

新员工社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新员工社保办理注意事项

港澳台及外国籍员工尚未实现网上自助操作,请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用人单位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分局或管理站)征收窗口办理:

1、《企业员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盖公章)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社保卡的,还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名、身份证号码)。

不交员工社保会出现的问题

风险一:小心被员工推上被告席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或约定将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直接发给员工,或要求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参保,或选择只参加一项社会保险。员工在企业上班时,为了保住“饭碗”,往往对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不予较真,企业要求签的协议也会按要求签字。

但是,一旦他们要离开单位,或被单位辞退,就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今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员工投诉企业没有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

风险二:面临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无论实行哪一种选择性参保,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风险三:得支付辞职员工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费等。

从大部分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来看,企业有选择性参保行为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还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新员工入职购买社保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

相关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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