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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