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办理材料
异地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原件);
2、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原件或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各二份);
异地转出:
1、用人单位填报人员减少申报表;(原件二份);
2、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
省外转移:
1、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省内转移:
接收地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凭证后确认同意转入,开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按照《凭证》上的联系方式寄送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生成《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回寄给新参保地便可转移成功。整个转移流程不再需要参保人员两地来回跑,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
温馨提示:
办理转移时,参保人员如在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有重复缴费记录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个体缴费与单位缴费存在重复的,原则上先清退个体缴费部分,再办理转移。重复时段均为用人单位参保产生的重复缴费,则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社保关系及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蓄额清退给本人。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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