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的期限,从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一、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调查措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保障和防范性的措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这些措施虽然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只具有保障和防范功能,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不过,这些措施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效果上是相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折抵。在治安案件中,同样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比如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移送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保证实施处罚,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二、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算在服刑期间吗
不算在服刑,因为在羁押期间还只能说是有犯罪嫌疑,有没有罪要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判刑后,羁押时间可以根据刑罚来折抵刑期: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对无期徒刑和死刑,即使以后被减刑成有期徒刑,都不存在折抵一说。
三、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拘役期间有哪些权利
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拘役期间的权利:
1、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拘役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条,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在拘役执行期间,如果并未被附加剥夺权利,那么犯罪分子也是有政治权利的,只不过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无法行使其政治权利。
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一般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
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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