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专利许可的当事人对许可合同备案的,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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