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作者有权自由创作,当然有权再度对某个主题或者某个作品进行再度的扩充、改编,这当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原有作品部分内容的复制,这当然是作者的创作自由,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一结论建立在作者之前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这一事实前提。但是,当作者已经把之前的著作权转让后,结论就可能完全不同。
对于作品,一般而言,其著作人身权始终附属于作者不会分离,其著作财产权则存在三种状态:专属于作者;因为普通许可关系或排他许可关系而同时属于作者和被许可人;因为独占许可关系而专属于被许可人。不难看出,在排他许可关系或者独占许可合同关系中,如果作者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违反合同约定对相关作品的处分或利用逾越了合同的约定,不但构成对许可合同的违反,还会侵犯合同约定的特定作品权利内容。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三种基本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不难看出,从普通许可到独占许可,权利的独占程度不断增加,而且向被许可人方向倾斜,正因为这一原因,一般而言,被许可人为了取得独占许可也需要付出较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更多的交易对价。
因此,对于独占许可而言,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合同约定的某部作品的特定著作财产权项,只有被许可人取得了唯一的、独占的权利,作者此时与普通的第三人法律地位无异,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将约定的作品另行进行商业性的演绎、改编,不但构成合同违约,也构成著作权侵权(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的特定的某项著作财产权)。作家一旦签署就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作者再度利用作品发生极大的限制;另一方面,作者一旦签署了独占许可合同并获得合理的商业对价,就应当尊重契约精神和对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再变相利用或者许可第三方商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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