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1、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可过于简单,且需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已完成分割,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局均无异议。此处针对财产分割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注明那些财产、双方如何分割,在协议中并未充分体现。2、离婚协议的一些概括性的条款约定不可过于宽泛。例如,在离婚协议中规范夫妻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或者夫妻双方没有其他财产争议;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双方清楚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如果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结婚期间隐瞒实际的房产或者存款的,但根据已签的条款内容,很有可能会失去索要胜诉的机会。3、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关于贷款房屋的处理。
离婚协议书的起草有哪些
婚协议起草内容如下: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清偿责任;
4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6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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