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增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身份证明。
二、二手房(存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房屋买卖合同。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3.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现卖方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
三、符合家庭唯一生活住房需提供的资料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户口本2.结婚证(已婚需提供)3.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当地不具备查询条件的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并就此出具书面说明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扩展资料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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