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宣判,判令被告邢学义赔偿原告辛瑞琴8.6万余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7年11月8日,邢学义驾驶轿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驾驶摩托车的辛瑞琴外伤性面瘫和外伤性颅骨骨折,构成Ⅹ级和Ⅸ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邢学义负事故主要责任,辛瑞琴负事故次要责任。2007年12月,辛瑞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邢学义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邢学义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过错比例较大,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辛瑞琴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造成原告辛瑞琴毁容,为其带来精神伤害,被告邢学义应给予赔偿。
(杨金书管长青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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