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原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装置下社会交换的权利弱势人群。对社会交换处境缺乏变化的社会权利弱势人群,仅仅需要伸张救济需要,而理论分析的学术意义并不突出。问题是,钉子户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部分人摆脱了单纯的弱者地位,戏剧性地演变为一种人们乐于担当的紧俏角色相对许多境况相似的单方要约代价的服从者,钉子户往往实现利益保障的个别性突破。在一些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钉子户时常令要约人重新制定交易代价,达成比非钉子交易人更有利的交易安排。如果通过法律社会学实地调查,并不难发现国家权力装置闲置与中立状态下,钉子户比良民实现的是有更有利的交易。其实,在社会博弈环境中,不轻易承诺他人安排的交易,有自己的交易代价主张,可能实现更有利的交易。中国俗话说会哭的娃娃多吃糖,会哭即利益诉争,增加被惩罚的机会,也可能增加获益机会。抵抗本身不产生利益,但是增加交易要约人的机会成本,因此钉子户在对方的代价折算体系下,获得与交易要约人双赢结局。
收购钉子户,炒作钉子户,即社会第三人自愿替代扮演钉子户角色,成为社会主义中国发生的一个奇特经济现象担当钉子户具有可能获得利润,这一现象时刻被经济解释的,它并非一种反经济理性的社会活动。当人民中的一部分向成为钉子户的人民央求有偿转让钉子户角色的时候,它证明社会交换环境,出现了增加社会合意机会的变化,证明在替代性规范出现的情况下,原有规范的部分失效。
在经典的阶级专政方式下,钉子户只亏不赢。从学理上讲,当国家权力装置强力发挥作用,合意可能性将会消失,钉子户将消失和交易人之间谈判的机会。但是,当社会变迁,国家强力装置的使用,融入了和平主义和人本主义精神,它就为钉子户争取更合理的交易代价,提供出了机会。愈是奉行文明行事的环境,钉子户的利益愈有可能得到保障。考虑到中国不再强调暴力权威而主张政治文明,钉子户势必享有更佳的交易谈判地位。2004年,中国一名黄姓老人手持确认国家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文本,与要约交易人对峙,清晰地表明了钉子户交易地位的改善。
在私人物权主义社会,民事交易中的不合作行为,意味着缺乏合意,达成交易可能性将丧失。拒绝交易者,不是中国式的钉子户因为缺乏钉子户产生的语境。唯有国家物权主义社会,同时强力主义社会,才会产生钉子户。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活依赖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法权主人,谁有话语正当性去指责别人是钉子户,以及谁有权利中止和产权人的合意过程,直接用社会暴力装置解决问题?
在标准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构成功的环境下,即国家物权主义没有被私人物权主义成功替代的环境下,即使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物权纠纷仍然会大量发生在私人和国家法人的关系链条中。这就是说,物权不独立存在,就会丧失物权和平合意的机会。公有制下钉子户不会消失,它要持续到国家物权主义发生替代的那一刻。
拆迁维权误区之钉子户
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不肯迁走的住户。网上搜索“钉子户”这个关键词,有1.27亿条搜索结果,我们同时搜索了国内当红的一个流量明星的名字,搜到1500万条结果,只有“钉子户”的十分之一,这意味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钉子户”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热词。
高楼林立,光影流动的城市里,钉子户们,就像被这一方土地遗忘的孤儿,在黑暗中孤独地守望,他们可能水电不通,出行不便,形单影只,这就是大多数城市钉子户的生活剪影。
我们总结这些年来比较知名的钉子户们,发现他们有一些共同特点。
一、房屋面积大。比如被称为深圳最牛钉子户的杨女士,她是深圳樟坑华侨新村68号楼的业主,在深圳北站东广场的东侧拥有一栋高七层,建筑面积1000多平米的房屋。
二、所处地段好。如深圳“最贵钉子户”之称的蔡珠祥的六层小楼,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老街坊12号,现在这个地方,是中国内地第三高楼——京基100大厦的大堂位置所在地,寸土寸金的金融中心区。
三、坚持时间长。一旦做了钉子户,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的坚守,三年、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上海最牛钉子户张新国,全家人生活在马路中间,忍受噪音、尾气、粉尘长达14年之久。
听完前面的三个特点,您是不是觉得做钉子户还是有一些硬性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做钉子户的
比如说,你们家的房屋面积不大,地段也在农村,合理的补偿预期就在百八十万,现在差距是三五十万,那么,您搭上一家人几年甚至十年的时间,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来做一颗钉子,想想真的值得吗我认为是不值得的!我相信,只要你愿意,一定有更好的维权方式可以让您在更短短时间内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再拿上海的一个钉子户为例,他们在一条大马路的中间生活了十四年,默默抗争了十四年,每天夜里,大卡车来来往往,噪音污染直接影响一家人的身体健康,丈母娘甚至因为心脏病去世。然而到最后,他们家仍然是按照政策拆迁,当初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支持。
几家欢乐几家愁,不是每一颗钉子都能守得云开见日出。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看到,在哪个地方,一个钉子户坚持了多少年获得了多少多少天价的补偿,作为被征收人,我们也更喜欢这样的新闻,因为那代表着咱们被征收人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可是,这些零零星星的胜利的背后,您知道有多少钉子户还没有钉稳就被强拆了吗您还知道有多少钉子户钉得太死,至今都没有得到补偿吗您不知道,因为您不爱听,媒体也就不愿意去报道。
讲到这里,您可能会说,您是拆迁方派来的卧底吧怎么老是给我们泼冷水呢我不是卧底,也不是给您泼冷水。如果您家的情况压根儿就不适合也不值得当一个钉子户,我怂恿您去当钉子户,这就是把您带上一条维权的不归路。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说,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国家征地,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如果在政府征收行为并无法律上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想当钉子户,可能面临依法强拆的结果。从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你这里本来就存在违法征地和为违法拆迁,试想,到最后一两户的时候,拆迁方会不会想尽办法拆掉您呢
我们有理由相信,钉子户们并不是想做钉子户,而是诉求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钱没补偿到位,双方僵持着,较着劲儿,就成了钉子户。
但归根到底,钉子户采取还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抗争,这种抗争方式最核心的前提是有一个相对开明的政府,如果您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那么被征收人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壮大维权力量,该申请行政复议要申请行政复议,该提起行政诉讼要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才可能更大概率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全文2.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