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嫖娼情节较轻的,可以单独处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初次嫖娼的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单独处500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初犯的处罚,因此按一般规定处罚。
一、卖人嫖娼抓到会怎样处置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嫖娼情节较轻怎么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指初次,还考虑态度、是否特殊主体。外界感觉情节轻重由办案人裁量,不知有无条文,只看到过有的省规定口、手淫等属情节较轻的。
三、未成年人卖淫罪怎么判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因为是未成年一般不会被处罚,一般就是被劳动教育等。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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