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其实就是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交警队难以划分责任,首先推定逃逸者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侧重点不在于告诉你逃逸也有可能减轻责任,而是要加重逃逸者的举证责任,要求其自身取证,证明“对方有过错”。
二是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这是行政方面的制裁,不论后果大小,只要逃逸,终生禁驾。
三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二、交通事故应当具备的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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