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办理了交强险,却未代收车船税,新疆一家保险公司领到乌市地税局开具了首张车船税代收代缴罚单。
12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获悉,乌市地税局在对2010年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联合检查工作中发现,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0年1至9月期间为新疆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经乌市地税局查证,这家保险公司应收未收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保的105辆机动车车船税计3.4万元。同时,该公司未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车船税的行为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这家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管法规定,乌市地税局对该保险公司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共计1.72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疆车船税(船舶除外)统一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这张罚单是保险机构全面代收代缴车船税以来,乌市地税局首次对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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