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不够强制执行怎么处理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如果被执行有还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强制执行法的功能
(一)规范功能
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首先表现为对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人以及潜在当事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指引他们按照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自己决定如何行为或不作为。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还表现在通过强制行为的实施而对其他人以后的类似行为能产生教育作用的积极影响。强制作用应该是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中非常典型的一个方面,用国家强制力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预防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二)保障功能
强制执行的独特意义就在于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有效实现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救济方式中的最后一道关卡,如果对于已经过法律程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时,国家有权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同时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要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强制执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得到最后的彻底解决,同时通过对具体当事人和具体案件的强制执行可以预防其他潜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实现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
(三)威慑功能
提到威慑这个词语,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的威慑功能实际上是恐惧心理作用问题,因而对未来刑罚制裁的恐惧心理构成了威慑的基本机制。在现代意义的法制社会中,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任何不遵守的个人或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和挑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不能最终实现,则既损害了个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动摇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通过强制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保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好维护,也是强制执行法威慑功能的鲜明体现。
三、申请人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两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2)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3)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另外,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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