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原因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且后三种情形,被继承人表示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存在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存在继承人为了多争取遗产或者甚至独占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行为,同样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存在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或者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常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这里的遗弃和虐待都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为达到多争取遗产或者甚至独占遗产而擅自假造或者修改歪曲遗嘱内容,使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的意思不符,或者直接毁灭遗嘱,严重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情节严重,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全文8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