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蔡晖
时间:2023-06-10 11:04:19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蔡晖王辉

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某工业村公司于

1992年11月9日订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

工业村公司面积为7万平方米的商场,总造价为3500万元。双方

对施工中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在施工期间,由于工业村公司多

次改变设计等原因,致使工期、工程量、工程造价等都不断变化。为

此,双方又三次签订协议、补充合同及纪要,对合同履行中的有关事

项作了变更和补充约定。1994年5月31日,一建公司完成了重

新约定的工程并撤离现场。

由于工业村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一建公司于1995年9

月向法院起诉。工业村公司答辩认为一建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

按期完工,并认为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驳回一建公司的诉讼请

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

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和补充合同均为有效;一建公司如期

完工,工业村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一建公司。据此,二审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工业村公司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一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7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据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在上述案件的审理期间,工业村公司

“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地下室漏水问题,但其未明确主张权利,一审中

并未提出反诉。故其地下室漏水的问题,本案中不予考虑。”但在终

审判决下达之后,并且是在一建公司提起上一起诉讼的5年多之后,

工业村公司于2001年1月9日以一建公司所建工程发生地下室漏

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建公司支付工程修补费540万元,并

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且不说工业村公司所诉事项是否有证据

佐证,仅就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即成为此案的首要争议。

一、工程质量索赔权的权利属性与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其产生原因的不同,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之分。工业村

公司所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此,

该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

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

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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