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
1、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300元。
3、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4、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100元。
5、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备注:企业三改后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部份按规定标准收取企业国家计委计价费
(1998)1077号]。
6、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超过1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企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
(1999)368号
7、补证换照费50元。
8、领取执照副本费10元。
9、企业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外资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1千万元以下:0.8%;超过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开业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计算标准同上。
3、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4、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5、外国企业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6、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
7、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8、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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