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1:55:34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土资源部透露,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征地审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审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并及时披露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获取征地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有效保护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据介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征地信息公开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宣传,保障农民知情权。

针对当前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存在的内容不全、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公开信息不方便、不及时等问题,通知强调了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通知指出,按照“谁制定、谁公开”、“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征地信息公开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引导各市县履行职责,努力使征地信息从基层管理层合法、全面、准确公开,引导各市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创造便利条件的工具。市、县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设立“征地信息”栏目,公开征地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建立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应用程序。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知将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征地通知书以及履行征地预审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本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报送规范、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审批后,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了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的力度。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亟待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法律行为,对依法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改后的一个新名词。一些文件和报告往往混淆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在实践中认识模糊。他们认为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事实上,它们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都要经过法律程序,都要依法得到补偿。不同的是,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由农民集体所有制变更为国家所有制;征收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变更,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征地条件结束后,应将土地返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变动的是征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变动的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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