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一)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主观上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是主观上不愿意,明知其来源是非法的,故意不如实说明来源,拒不说明真实来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支出”,包括生活消费的支出和用于生产经营的投资、赡养、保险、赠予、借贷等支出。“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从事讲学、写作等所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及通过继承、受赠、存款利息、股份分红、合法经营活动等途径得到的全部收入。“差额巨大”,是指其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相差的数额巨大。“巨大”的界定标准,依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二,本人不能说明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来源合法。这是构成该罪的本质行为要素。关于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根据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况: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强调的,就是“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上述《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为了便于计算非法所得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如何区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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