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委托收款背书的相关咨询
问: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啊
我们单位有一位客户,每次我们按时发货,他却总是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拖欠货款,我们多次催促不见效果,于是经理让我们去找外面的专门的催债机构,委托他们帮忙催债。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1.代理权授与效力。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B代为收款,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B曾欠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解决办法如下:1、到法院起诉,如有约定管辖法院,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2、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一份、法院一份,资料要准备充足。3、追缴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过了两年的起诉期,将失去胜诉权。但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证据证明曾追缴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再计算两年。4、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或较长,如可以协商,协商解决。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三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