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
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甲于2005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但甲在2013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但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如牵连犯),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例如,乙于2011年1月1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一般,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2011年6月1日利用该伪造的证件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按照前述个别说,应当分别计算乙所触犯的两个罪的追诉时效,但由于乙在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后又犯了诈骗罪,所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时效也应从2011年6月1日起
开始计算。倘若2016年3月1日审理此案,则仍应将乙的行为以牵连犯论处,而不能作为单一的诈骗罪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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