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原文成县雅梅信用社会计。
1991年,朱立新嫌工资收入低,自己在外面还欠了几千元的债务,当时文成县掀起一股出国热,于是朱立新想出国挣钱。但出国需要大笔费用,于是朱立新打起了公款的歪主意。
当年6月17日,朱立新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温州市银行汇票两份,并偷盖雅梅信用社汇票专用章,签发空头汇票,金额6.5万元。第二天上午,伙同黄坦营业所主办会计朱华(目前仍涉案在逃),通过原梧埏皮鞋二厂从银行提取现金6.5万元后,经云南边境偷渡到泰国,再辗转老挝等国,最后潜逃至意大利。1991年6月28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对朱立新涉嫌贪污罪进行立案侦查。
8月14日,朱立新从意大利乘机抵达上海浦东机场,文成县追逃办协调县公安机关派精干民警赶赴上海将朱立新押回文成。回文后,朱立新主动配合调查,也上缴了全部犯罪所得,积极争取法律和政策的宽大处理。目前,朱立新已被立案机关依法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
朱立新外逃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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