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的情况:
(一)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对于异地离婚案件适用如何的管辖
异地诉讼离婚法院管辖规定有:如果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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