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种:家养宠物猫、宠物狗。(二)重量:宠物净重量不大于50KG。(三)年龄:两个月以上。(四)包装数量限制:每只宠物独立使用单个包装箱。(五)证明文件:宠物应具备县(区)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托运人的责任
3.1遵守法律和规定
3.1.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适用的公约、法律和规定以及本条件。因托运人违反公约、法律和规定及本条件托运货物给我们或者我们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托运人应当保证:
3.1.1.1托运货物的出入境运输为始发地、目的地及经停地国家所允许;
3.1.1.2托运货物的包装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3.1.1.3必须随附的运输文件齐全、有效;
3.1.1.4托运货物不会危及航空器、旅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不会危及航班飞行安全;不会烦扰旅客。
3.1.2托运人托运需要经过行政当局检验、检查的货物,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之前自行办妥相关资料或文件。办理货物托运时,托运人应提供这些必需的资料或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规定要求的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托运货物不能按时运输或按时交付,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必须对上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3.1.3托运人托运货物前应当了解我们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托运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要求而给我们或者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1.4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而给我们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1.5如果托运人使用我们的集装设备自行组装货物,应遵守我们的有关规定。由于托运人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
3.2.1托运人承担向我们付清所有费用的责任。保证支付收货人拒绝或不能足额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到付运费手续费、保管费等。托运人还应当承担根据其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3.2.2托运人应当保证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我们及相关承运人承担的所有开支、罚款、损失等费用:
3.2.2.1托运货物中有禁止运输的物品;
3.2.2.2限制运输的货物不符合限制条件;
3.2.2.3托运货物的标识、数量、地址、包装或者托运货物品名的不准确、不正确、不完整;
3.2.2.4托运货物的进、出口许可或者所需证书、文件的缺失、延滞或者错误;
3.2.2.5托运货物的实际品名、重量、体积等与货运单不符;
3.2.2.6由于托运货物或文件的原因导致的海关、警察、检验检疫等行政当局的罚款、扣押、拒绝入境等。
3.3货物包装
3.3.1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价值、重量、形状和体积,采用适合航空运输全过程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存在被抢或被盗风险的贵重物品、货币现钞等,托运人应使用不表明内装物品的中性包装。
3.3.2托运人应当保证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正常操作过程中不会散开、变形、渗漏;不会伤害人员、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货物、行李和邮件。
3.3.3托运人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托运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3.4货物标记和标签
3.4.1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上正确地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托运人以及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字迹要清晰、易读、持久;如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托运人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3.4.2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运输识别标签。如果托运的是特种货物,托运
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特种货物标签和操作标签。
3.4.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作为托运货物的外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残旧的货物标记和标签,以保证快速、安全、准确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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