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
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号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如,1999
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的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并使在先拥有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来承担。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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